碩士大綱考試

一、申請時間:
學年度第一學期:11 月 30 日以前。

學年度第二學期:5 月 31 日以前。


二、 考試時間:
學年度第一學期:每年 1 月 31 日以前。

學年度第二學期:每年 6 月 30 日以前。


三、申請資格:
本所研究生修習學分達到畢業總學分 1/2(15 學分)或以上者,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得提出碩士論文大綱考試申請。


四、考試委員:
碩士論文大綱考試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達三分之一。合聘及兼任教師屬校外委員。指導教授若為合聘或兼任教師時,其身分視同本所專任教師,不佔校外委員名額。

碩士論文大綱考試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五、考試方式:
(1) 提出論文大綱 20 頁左右。

(2) 口試。
70 分為及格分數。


六、第一次未通過者,應於 6 個月內重考。重考以 1 次為限,凡重考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七、依本校碩士班學位考試實施要點,碩士論文大綱考試委員之通知採個別秘密方式進行,考生不得參與有關其本人考試之試務工作。


八、學位考試委員之考試費及交通費依據本校論文考試費支出標準支付。本所研究生學位考試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考試次數超過一次者需自行支付考試委員之考試費及交通費。


九、本辦法經本所課程會議通過,再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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