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
業務職掌
職稱 | 姓名 | 分機 | 行政業務 | 教學研討會業務 | |
教授兼系主任 | 陳曉雰 | 3001 | 系務統籌 |
| hfchen@ntnu.edu.tw |
教授 | 孫愛光 |
| 公關、宣傳 |
| aksun@ntnu.edu.tw |
講師 | 吳佩蓉 | 3016 | 圖書館 | 理論作曲組、 | t82010@ntnu.edu.tw |
專責導師 | 劉恩玲 | 3134 | 專責導師 |
| enling1123@ntnu.edu.tw |
助教 | 林佳儀 | 3006 | 財務、工程 | 聲樂組、 | chiayi@gapps.ntnu.edu.tw |
行政幹事 | 張淨淳 | 3005 | 總務、 一般在職 | 弦樂組、 | a1995910@ntnu.edu.tw |
行政幹事 | 陳雅君
許育禎(留職停薪) | 3013 | 日間部招生、 | 音樂教育組、 實習輔導組、 音樂科技 跨領域合作組 | yachunq15@ntnu.edu.tw |
行政幹事 | 楊雅婷 | 3003 | 人事、 公文收發 | 管擊樂組、 | s0913538@gapps.ntnu.edu.tw |
行政幹事 | 高于婷 | 3012 | 日間部課務、 | 導師會議、 通識教育 | yutingkao@ntnu.edu.tw |
專任助理 | 詹秉翔 | 3002 | 展演、 流行在職 | 流行音樂在職專班、合奏合唱指揮組 | pinghsiang@ntnu.edu.tw |
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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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各班級導師名單 | |||||||
班級 | 導師 | 班級 | 導師 | 班級 | 導師 | 班級 | 導師 |
音一甲 | 林孟君 | 音二甲 | 廖皎含 | 音三甲 | 耿立 | 音四甲 | 潘宇文 |
音一乙 | 莊惠君 | 音二乙 | 吳佩蓉 | 音三乙 | 陳允宜 | 音四乙 | 吳舜文 |
碩一 | 蘇毓婷 | 碩一 | 王望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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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規範
琴房使用規定
琴房使用規定 | |
一. | 磁卡 |
為保護各位同學人身安全,晚間及週末使用琴房請務必隨手關門並以磁卡進出系館。 | |
二. | 簽琴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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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琴房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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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器材借用要點
器材借用要點 | |||||||
一. | 樂器/器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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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鑰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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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加系(校)外演出請假規定
學生參加系外、校外演出請假規定本規定經94.10.13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 |
本系為維護學生之專心於學業,並輔導學生之對外活動,茲訂定規則如下: | |
一. | 學生個別參加系外、校外邀請之比賽或演出需遵照本系辦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其次數及期間之限制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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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學生個別參加對外演出活動,如與本系活動或考試相衝突時,則不准參加對外之活動。 |
三. | 違反本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以曠課論。 |
四. | 參加對外活動或演出之請假手續如下: |
(一)檢附邀請單位邀請函。 (二)填寫請假單並送下列簽證: 1.術科指導老師 2.導師 3.系學務輔導老師 |
系圖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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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試曲目表&術科記錄表使用須知
期末考試曲目表&術科記錄表使用須知 | |
壹. | 期末曲目表 |
一、未於系辦規定之期限內於系網登錄期曲目,補登者扣當科總平均 5 分。 二、未於系辦規定之期限內繳交指導老師簽名之曲目表(指導老師未簽名則視為遲交),遲交者扣當科總平均 3 分,若遲交且未於當週補交至系辦公室者加扣當科總平均 2 分。 (若有特殊理由請於曲目表繳交截止日前,向系辦提出申請,截止日後則不予申請) | |
貳. | 術科紀錄表 |
注意事項 一、每次上課由學生填寫及繳交,請教師驗核;師生均須共同簽名負責,如有不實以扣分論。 二、術科個別課程每人每學期每科目填寫一張,期末會公佈缺交名單與扣分狀況。 三、上課日若遇國定假日、學生或教師請假亦需填註,教師與學生皆須簽名。 四、填寫週數依學校規定辦理。 五、期末檢查繳交時間為期末考當週星期一 10:00 前,繳交回辦公室核算。 以下三種情形會扣分: 1.期末考當週週一10:00前未繳交回系辦公室核算者視為遲交,即扣當科總平均 3 分。 若遲交且當日內未補交者則視為未繳交,加扣當科總平均 2 分。 2.指導教師簽名少於15次,缺1次扣當科總平均1分,缺2次扣當科總平均2分,依此類推。 (因放假、請假而缺次,請在記錄表備註欄上註明並由老師簽名認證) 補課須知一、學生缺課必須事先向授課教師請假,並說明原因,如獲補課者請於補課欄內確實記錄之(加註原缺課日期)。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教師請假請確實補課,以免影響學生之期末成績。 二、除系內行事曆上之音樂會或持校方正式公文外,均不得請公假,並不得連續申請兩次。 三、一週內不得連續補課兩次以上,不含兩次。 四、本欄由師生共同簽名負責。如有不實,以扣分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