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

業務職掌

職稱

姓名

分機

行政業務

教學研討會業務

EMAIL

教授兼系主任

陳曉雰

3001

系務統籌

 

hfchen@ntnu.edu.tw

教授

孫愛光

 

公關、宣傳

 

aksun@ntnu.edu.tw

講師

吳佩蓉

3016

圖書館

理論作曲組、
系圖委會

t82010@ntnu.edu.tw

專責導師

劉恩玲

3134

專責導師

 

enling1123@ntnu.edu.tw

助教

林佳儀

3006

財務、工程

聲樂組、
音樂學組

chiayi@gapps.ntnu.edu.tw

行政幹事

張淨淳

3005

 總務、

一般在職

弦樂組、
傳統樂器組

a1995910@ntnu.edu.tw

行政幹事

陳雅君

 

許育禎(留職停薪)

3013

日間部招生、
研究生學務、
音樂比賽、
科技部、
國際交流、
系務發展

音樂教育組、
碩士班演奏唱組、
博士班組、

實習輔導組、

音樂科技

跨領域合作組

yachunq15@ntnu.edu.tw

行政幹事

楊雅婷

3003

人事、

公文收發

管擊樂組、
鍵盤組

s0913538@gapps.ntnu.edu.tw

行政幹事

高于婷

3012

日間部課務、
大學部學務、
術科記錄表、
師資培育

導師會議、
音樂基礎訓練組、
實習輔導組、

通識教育

yutingkao@ntnu.edu.tw

專任助理

詹秉翔

3002

展演、

流行在職

流行音樂在職專班、合奏合唱指揮組

pinghsiang@ntnu.edu.tw

組織規則

音樂學系各項委員會

名稱

性質內容

組織章呈

音樂學系教評會

本系教師升等評鑑, 新進教師審查

系評會

系務發展委員會議

協助音樂學系各項發展之規劃

系發會

課務發展委員會

系上課程安排與規劃

課委會

圖書館委員會

系圖書館採購與發展規劃

圖委會

111學年度各班級導師名單

班級

導師

班級

導師

班級

導師

班級

導師

音一甲

林孟君

音二甲

廖皎含

音三甲

耿立

音四甲

潘宇文

音一乙

莊惠君

音二乙

吳佩蓉

音三乙

陳允宜

音四乙

吳舜文

碩一
(演奏唱組)

蘇毓婷

碩一
(音樂教育/音樂學/指揮/作曲/跨域合作)

王望舒

 

 

 

 

各項規範

 琴房使用規定

琴房使用規定
一.
磁卡
 
為保護各位同學人身安全,晚間及週末使用琴房請務必隨手關門並以磁卡進出系館。
二.
簽琴點
 
  1. 簽琴點請當日親自填寫。
  2. 若簽了琴點卻15分鐘未到的話,將失去該琴房此次練琴權。
  3. 琴房以教學為主,若琴點時間與老師補課衝突者,以老師補課為優先。教師補課時段,由授課學生於前一日填寫,以避免影響同學練琴,請務必配合!
  4. 琴點表嚴禁私自帶離。
  5. 嚴禁在琴房上個人家教!
三.
琴房衛生
 
  1. 在琴房可以飲用白開水,但請勿放置於鋼琴上,其他食物嚴禁帶入琴房,違規者將依系規處置。
  2. 練完琴後請務必確定蓋好琴蓋及關上窗戶,並關掉電燈及電風扇。
  3. 從88學年度開始,執行琴房認領制度。每間琴房的負責人要管理其衛生清潔,請一個禮拜至少清理一次,並確定琴房的地板、鋼琴、窗戶等是否乾淨。
  4. 若發現琴房有任何損壞,需要請人修理時,請到一樓系學會的櫃子中填寫修繕表,交回系辦公室處理 。

教室/器材借用要點

器材借用要點
一.
樂器/器材
 
  1. 校外團體基本一律不外借, 如需外借, 必須有系上老師做擔保且經過主任同意, 並收取租金。
  2. 系上老師如借用貴重樂器,請至系辦公室登記。
  3. 校內團體及社團借用器材, 須請示主任。
  4. 系上同學因上課需要而借特定樂器, 經老師簽名同意後,請填寫借用單並繳交押金, 俟樂器歸還後退回押金。
  5. 特定樂器外借(Double Bass﹍etc.), 須徵求主任同意。
二.
鑰匙
 
  1. 請填寫借用單。
  2. 請抵押學生證或任何貼有照片的證件(老師請用服務證)。
  3. 學生借用以2小時為限。
  1. 請填寫借用單上歸還時間。
  2. 將鑰匙歸放置鑰匙櫃中,再將您的證件取下。
附註:如遺失鑰匙,需負擔換鎖費用500元。

學生參加系(校)外演出請假規定

學生參加系外、校外演出請假規定本規定經94.10.13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系為維護學生之專心於學業,並輔導學生之對外活動,茲訂定規則如下:
一.
學生個別參加系外、校外邀請之比賽或演出需遵照本系辦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其次數及期間之限制如下:
 
  1. 每學期以三次、每次不超過一星期為限,但情形特殊而獲准者除外。
  2. 請假視其性質以事假或公假計算之。
二.
學生個別參加對外演出活動,如與本系活動或考試相衝突時,則不准參加對外之活動。
.
違反本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以曠課論。
.
參加對外活動或演出之請假手續如下:
 (一)檢附邀請單位邀請函。
(二)填寫請假單並送下列簽證:
1.術科指導老師
2.導師
3.系學務輔導老師

系圖使用要點

音樂學系圖書館使用要點
壹.
圖書館開放時間
 
週一
週二
週三
四週
週五
週六、週日
上午十時

下午四時
上午十時

下午四時
上午十時

下午四時
上午十時

下午四時
上午十時

下午四時
*午休時間12:00-13:00
*寒、暑假開放時間另行公佈
貳.
圖書館使用須知
 
一、館藏內容:
  1. 有聲資料(CD.VHS.LD.DVD錄音帶等)
  2. 參考書籍(音樂辭典、研究生論文、音樂課本等)
  3. 樂譜(一般樂譜, 小總譜, 樂團套譜等)
  4. 光碟資料庫與電子出版品RILM,Naxos Music Library, Music Index, MUSE, CPM Plus, Music Manuscripts After 1600等)
  5. 中日西文書籍(在總圖7F)
  6. 中日西文期刊(在總圖3F)
  7. 贈閱期刊
  8. 作曲家全集(在總圖7F綠標區)
二、借閱規則:
  1. 凡本系教職員生於本館開放時間內可持學生證或本館借書證在館內使用有聲資料及書籍。非本系師生限館內使用。
  2. 所有資料借期皆為二週,可續借一次;如有人預約時不得續借。續借資料需按期歸還,原借出者三日內不得再借。有聲資料部份學生僅限館內欣賞。到期未還或資料遺失者請遵照本館公約罰鍰(附表)。
  3. 參考書籍、樂團套譜、音樂教科書及論文一律限供館內使用。
  4. 借用有聲資料時,請持學生證或借書證到櫃台辦理手續。
  5. 館內禁止攜入外食及飲料,並請降低音量,以維持館內的清潔與安靜。
  6. 本管資料借期為兩週,得續借一次。逾期依規定累計罰鍰。
  7. 本系任課教授課堂所用之資料得列表由本館另闢指定參考書(Ref)區,不得外借。
  8. 光碟資料庫等電子資料僅限館內使用,由於機器有限,請事先聯絡以便安排使用時間。
  9. 校外人士得在開放時間內持身份證、護照或駕照換取臨時閱覽證,惟所有資料僅限館內欣賞,每段開 放時間內只限五名,證件於離去前取回。
  10. 借閱資料,需由本人親自前來系圖辦理,不可由他人代理。系圖門外設有還書箱一只,非開館時間請將所借樂譜投入箱內即可。惟有聲資料及Oversize樂譜需親自歸還,不可投入箱中,以免損壞資料。
*
附表
 
 樂 譜視 聽 資 料
期 限借期 / 續借 冊數借期 / 續借 冊數
本系教師2週 / 2週 N冊2週 / 2週 N冊*
本系博士生2週 / 2週 15冊限館內使用
本系碩士生2週 / 2週 10冊限館內使用
本系大學部學生2週 / 2週 5冊限館內使用
非本系師生限館內使用限館內使用

逾期:採罰款制。
樂譜部份
1-30天 每天 5元 
31-60天 每天10元
61天以上 每天20元

視聽資料 每天20元
遺失1.購原書償還。
2.若已絕版,則以原資料之五倍價格賠償。
3.需繳納100元手續費(總圖規定)。
毀損比照遺失辦法辦理。
◎合計20冊
◎民音所師生、教學碩士班及音樂專班比照本系規定辦理

期末考試曲目表&術科記錄表使用須知

 

期末考試曲目表&術科記錄表使用須知

壹.
期末曲目表
 

一、未於系辦規定之期限內於系網登錄期曲目,補登者扣當科總平均 5 分。

二、未於系辦規定之期限內繳交指導老師簽名之曲目表(指導老師未簽名則視為遲交),遲交者扣當科總平均 3 分,若遲交且未於當週補交至系辦公室者加扣當科總平均 2 分。 (若有特殊理由請於曲目表繳交截止日前,向系辦提出申請,截止日後則不予申請)

.
術科紀錄表
 

注意事項

 

一、每次上課由學生填寫及繳交,請教師驗核;師生均須共同簽名負責,如有不實以扣分論。

二、術科個別課程每人每學期每科目填寫一張,期末會公佈缺交名單與扣分狀況。

三、上課日若遇國定假日、學生或教師請假亦需填註教師與學生皆須簽名

四、填寫週數依學校規定辦理。

五、期末檢查繳交時間為期末考當週星期一 10:00 前,繳交回辦公室核算。

    以下三種情形會扣分:

    1.期末考當週週一10:00前未繳交回系辦公室核算者視為遲交,即扣當科總平均 3 分。

      若遲交且當日內未補交者則視為未繳交,加扣當科總平均 2 分。

    2.指導教師簽名少於15次,缺1次扣當科總平均1分,缺2次扣當科總平均2分,依此類推。 

      (因放假、請假而缺次,請在記錄表備註欄上註明並由老師簽名認證)

補課須知

一、學生缺課必須事先向授課教師請假,並說明原因,如獲補課者請於補課欄內確實記錄之(加註原缺課日期)。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教師請假請確實補課,以免影響學生之期末成績。 

二、除系內行事曆上之音樂會或持校方正式公文外,均不得請公假,並不得連續申請兩次。

三、一週內不得連續補課兩次以上,不含兩次。

四、本欄由師生共同簽名負責。如有不實,以扣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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