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
第 一 條 |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臺八六○一六六五七號函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本校為獎勵研究生從事研究、提昇研究風氣暨學術水準,並協助系(所)教學與行政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
第 三 條 | 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資格為在學之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 |
第 四 條 | 本校各系(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分配額,以下列公式計算:各系(所)合於申請資格總人數 獎助學金總額×------------------=各系(所)獎 全校合於申請資格總人數 助學金分配額 前項獎助學金額度,得視本校年度預算費情況增減之。 |
第 五 條 | 研究生獎助學金數額每名每月獎助以二萬元為上限。 |
第 六 條 | 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各系(所)依分配之額度,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將請領名冊送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彙辦。 |
第 七 條 | 領取獎助學金之研究生如有休、退學、工作不力,或違反校規記過以上處分等情事,由各系(所)以書面通知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並會相關單位予以停發,並得另送遞補之名單。 |
第 八 條 | 本獎助學金每學年之發放,新生自註冊之月份起,二年級以上學生自八月份起,並均發至翌年七月底止,但畢業生則發放至畢業之月份止。 |
第 九 條 | 研究生於領取獎助學金期間,除准許在校內兼任專案研究助理外,不得在校外兼職,但領取獎助學金及校內兼職待遇總數不得超過貳萬元。 |
第 十 條 | 研究生於領取獎助學金期間應接受系(所)主管指派擔任下列工作:一、協助教學與研究。二、輔助實習、實驗課程。三、協助辦理系(所)務工作。 |
第十一條 | 八十五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研究生,自八十六學年度起其獎助學金均依本辦法核發。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自八十六學年度起實施。 |